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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 形 | 處理方法 | |
1個月內 | 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1)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 (2)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3)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超過1個月 不滿1年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 | 用人單位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1日 |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 (1)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
滿1年 | 用人單位仍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 | (1)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1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 (2)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