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