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chǎn)品稅、增值稅、營業(yè)稅稅額稅額為計稅依據(jù),依法計征的一種稅。
應繳納城建稅的會計分錄
計提時: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交納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貸:銀行存款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對從事工商經(jīng)營,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
城建稅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適用稅率
計稅依據(jù):
(1)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jù)。
(2)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jù)應當按照規(guī)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3)“進口不征、出口不退”
①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nèi)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②對出口貨物、勞務和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以及因優(yōu)惠政策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③對增值稅、消費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guī)定外,對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一律不予退(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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