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1.票據權利
2.票據權利的取得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客觀題的常設考點。
【主要考點】:票據權利的取得
1.票據權利
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解釋】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請求權(*9次權利)而得不到付款時,才可以行使追索權(第二次權利)。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請求權而先行使追索權遭到拒絕而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票據權利的取得
(1)依票據行為而取得票據權利:①從出票人處取得;②從持有票據的人處受讓票據;③依據票據保證和票據質押而取得。
(2)依法律規(guī)定而直接取得票據權利。
①依票據法上的規(guī)定而取得。如被追索人向持票人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和費用后,可以取得票據權利。
②依其他法律規(guī)定而取得。如因繼承、法人合并或者分立、稅收等原因而取得票據權利。
(3)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
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guī)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解釋】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之票據權利,受讓人依照票據法所規(guī)定的票據轉讓方式取得票據,并且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則可以取得票據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