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減稅免稅的具體規(guī)定
我國車輛購置稅實行法定減免稅。減稅免稅范圍的具體規(guī)定是:
1.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車輛免稅;
2.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
3.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
4.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等部門購置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指定型號的用于指揮、檢查、調度、報汛(警)、聯(lián)絡的專用車輛;
5.回國服務的留學人員用現(xiàn)匯購買1輛個人自用國產小汽車;
6.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的1輛自用小汽車;
7.自2004年10月1日起,對三輪農用運輸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8.有國務院規(guī)定予以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規(guī)定免稅或者減稅。
9.自2009年1月20日起,1.6升排量的小轎車的車購稅稅率減半征收;自2011年1月1日起,恢復按10%的稅率征稅。
車輛購置稅的退稅
納稅人已經(jīng)繳納車輛購置稅但在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xù)前,因下列原因需要辦理退還車輛購置稅的,由納稅人申請,征收機構審查后辦理退還車輛購置稅手續(xù):
1.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xù)的,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辦理退稅手續(xù)。
2.因質量等原因發(fā)生退回所購車輛的,憑經(jīng)銷商的退貨證明辦理退稅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