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清盤是什么?開放式基金需要清盤的情形有幾種?基金清盤是指基金資產全部變現,將所得資金分給持有人。清盤時刻由基金設立時的基金契約規(guī)定,持有人大會可修改基金契約,決定基金清盤時間。
基金清盤
根據我國基金有關法規(guī),在開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續(xù)期內,若連續(xù)60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或者連續(xù)60日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達不到100人的,則基金管理人在經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后有權宣布該基金終止。
關于基金因資產規(guī)模過小而需清盤的情況,在亞洲金融危機時的香港曾經出現過,由于后市看淡,基金份額贖回較多,香港多家基金公司關閉了一些基金。
開放式基金一般不規(guī)定自己的存續(xù)期限,但在某些情況發(fā)生時,開放式基金可能作出清盤的決定,通過清算和分配基金資產結束其存在。
從海外的情況看,開放式基金需要清盤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幾種:
1、根據基金契約或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如臺灣規(guī)定,證券投資信托契約之終止事由,除法令另有規(guī)定外,依證券投資信托契約之約定。
2、持有人大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如英國規(guī)定,經特別決議通過,開放式基金可以清盤。香港開放式基金的清盤也需要持有人大會作出決議。
3、主管機關取消開放式基金許可的情形:
①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書面申請。英國規(guī)定,基金管理人的授權董事向金融服務局(FSA)申請取消授權,在FSA同意的情況下,開放式基金可以清盤。
②設立不當或變得不當。如荷蘭規(guī)定,如果發(fā)現原設立申請的材料不正確或不完全或由于情況變更使得同等條件下設立申請將被拒絕,財政部可以取消許可。
③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再具備法定的條件。如韓國規(guī)定,在委托會社(基金管理人)被取消業(yè)務資格、解散等情況下,而又未被財務部長官命令移交的情況下,可以廢止信托契約。
④基于公益或受益人的利益。如臺灣規(guī)定,基于公益或受益人利益,以終止證券投資信托契約為宜者,證管會得命令終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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