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發(fā)電〔1993〕5號《國務院關于調整1993年國內證券發(fā)行計劃有關問題緊急通知》精神,經國務院領導同志批準,1993年中央債券和地方債券轉基建貸款的計劃已經正式確定,現(xiàn)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1993年中央債券(含國家投資債券和中央企業(yè)債券)轉基建貸款計劃確定為××億元,分別由各專業(yè)銀行等承擔轉貸。其中安排建設銀行轉貸××億元,工商銀行××億元,農業(yè)銀行××億元,中國銀行××億元,交通銀行××億元,上海市銀行系統(tǒng)××億元。此項轉貸款的信貸規(guī)模和資金全部由人民銀行總行對各專業(yè)銀行總行等核定,后三個月按“五·三·二”的比例安排用款。屬于建設銀行轉貸的××億元的項目計劃和10月份供應的資金,建設銀行總行已于9月27日以建總發(fā)字(1993)第163號文下達建設銀行有關分行。具體項目的貸款事宜即請各地與建設銀行分行商洽辦理。
  二、1993年地方債券轉基建貸款主要按以下原則選定項目,即符合國家產業(yè)政策,計劃在1993年內建成投產的項目;“拼盤”項目中其他資金已落實或基本落實,只有地方債券轉貸款部分還未落實的;對地方經濟長遠發(fā)展影響重大的能源、交通、原材料項目,如推遲投資、拉長工期即會造成重大損失的;設備已經訂貨或到貨的大中型項目,如今年不安排轉貸款即會形成新的拖欠的,基本同意轉貸款。對用債券轉貸款投資搞房地產、開發(fā)區(qū)或非生產性項目的,其他投資不落實、項目投資缺口過大、經濟效益差的,開工時間不長、離投產期甚遠及新開工的項目,用債券轉貸款資金搞參股、入股等情況的項目,原則上不予轉貸款。
  按照以上原則,*9批審定同意安排轉貸款的計劃為××億元(不包括上海、深圳市和廣東省和廣州市),全部由建設銀行承擔,有關項目計劃近日即可下達。地方債券轉基建貸款的信貸規(guī)模由人民銀行對建設銀行核定下達,請各級政府、計委、人民銀行積極協(xié)助貸款銀行組織、增加存款,保證轉貸款資金及時供應,后三個月按“四·三·三”的比例安排,掌握用款。專業(yè)銀行確有困難的,由人民銀行總行核增信貸資金。
  三、上述兩種債券轉貸款的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一律執(zhí)行現(xiàn)行的基建貸款基準利率,并隨國家規(guī)定利率的調整而調整,由貸款銀行按年實收利息。請各地計委、人民銀行協(xié)助貸款銀行給予落實。
  有關債券轉貸款項目的其他管理工作,請各地督促有關單位按建設銀行建總發(fā)字(1993)第163號通知的要求辦理,并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報告國家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