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轉型升級、企業(yè)重組中,股權交易頻繁發(fā)生。稅務機關將股權轉讓列為個人所得稅征管重點,積極探索征管新機制,強化征管力度,股權轉讓不納稅、少納稅面臨巨大風險。
  稅務機關緊盯股權轉讓個稅
  2014年10月9日,江蘇省某市地稅局成功入庫一筆高達1.2億元的跨境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在經濟轉型升級、企業(yè)重組中,股權交易頻繁發(fā)生,已經成為經濟活動中經常出現(xiàn)的事項。股權交易往往伴隨復雜的稅收問題,其中個人所得稅廣受關注。納稅人發(fā)生股權轉讓行為,如何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降低涉稅風險,成為股權轉讓過程中很重要的一個環(huán)節(jié)。
  記者從10月召開的全國所得稅工作會議上了解到,加強非勞動所得管理,特別是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被列為稅務機關當前及今后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重點。實際上,最近幾年來,稅務機關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的監(jiān)管力度只增不減,股權轉讓項目一直是全國稅收檢查的必查對象。股權轉讓不納稅、少納稅一旦被查出,除了補繳稅款外,還要按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記者了解到,目前,北京、重慶、江蘇、湖北、海南、陜西和青島等省市已經制定了股權轉讓稅收管理辦法,建立了股權轉讓稅收前置機制。在這些省市試點的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也在研究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通過準確定義轉讓行為,合理界定納稅時點,科學設計評估方法,打造涵蓋股權設立、交易、注銷全鏈條管理機制。
  江蘇、湖北建立征管新機制
  記者了解到,在國家稅務總局的部署下,各地稅務機關積極探索加強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的新手段、新機制。其中,江蘇省地稅局、湖北省地稅局的做法已取得明顯成效。
  近年來,江蘇省地稅局加強了股權轉讓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該局首先加強了部門協(xié)作,構建起股權征管協(xié)作體系。他們加強與工商、商務等部門的聯(lián)動,構建起多層次的股權轉讓信息收集體系,定期從省工商局獲取股權登記信息并下發(fā)各地稅務機關比對核查。到目前為止,江蘇省地稅局已有53個區(qū)、縣局與工商、商務等部門建立了實時傳遞信息機制,初步解決了稅收征管中股權轉讓信息滯后、不準確的障礙。2013年,通過實時與定期的股權信息共享,該局共獲得股權轉讓信息14.6萬條,涉及企業(yè)4.87萬戶,補繳稅款8.9億元。該局在信息交換的基礎上,實現(xiàn)了股權工商變更登記的稅收征管前置。目前,已經有24個區(qū)、縣實現(xiàn)了“先稅后證”的工作機制。
  其次,該局從2013年開始,著手開發(fā)了自然人數(shù)據(jù)庫系統(tǒng),2014年起全省上線。該系統(tǒng)從自然人投資情況統(tǒng)計、投資變化統(tǒng)計、企業(yè)股東臺賬、投資者投資臺賬、投資關聯(lián)分析五個維度對投資者采集信息,跟蹤投資及股權變化。實現(xiàn)了對自然人涉稅信息的智能歸集、智能查詢,對自然人風險信息的智能推送,完成了對跨地區(qū)自然人的智能管理。他們還制定了《自然人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設計了相應的管理流程,建立了股權轉讓風險識別指標和模型。
  通過以上措施,江蘇省2011年~2014年共發(fā)生自然人股權轉讓87.3萬人次,征收個人所得稅4.6萬筆,共計80.3億元。
  同一時期,湖北省地稅局也在積極探索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的新機制。
  2012年,湖北省地稅局與工商局建立了信息交換共享機制,實現(xiàn)了股權轉讓信息共享;通過建立聯(lián)合控管機制、探索股權轉讓價格評估方法等方式強化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征管。全省17個市州中已有15個市州,105個縣(市區(qū))中有97個縣(市區(qū))實施了“先辦結涉稅事宜,后辦理股權變更登記”聯(lián)合控管機制。在形式上,實行由政府主導,地稅和工商部門共同制訂實施方案,明確工作流程,確保聯(lián)合控管有據(jù)可依;在方式上,通過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股權轉讓辦稅窗口,與工商部門聯(lián)合辦公,提高信息交換的及時性以及納稅人辦稅的便捷性。針對聯(lián)合控管過程中存在的平價或低價轉讓等問題,該局積極探索了行之有效的評價方式:對轉讓價款不實、凈資產確認困難等原因造成微利、平價、低價轉讓的問題,引入“評估”、“公證”和“比對”機制;與國土部門協(xié)作,依托分區(qū)域、地段、性質的土地基準地價數(shù)據(jù),建立起不動產價格評估體系;由稅收業(yè)務骨干聯(lián)同中介評估機構專家組成股權轉讓個稅評審小組,負責對股權轉讓價格的真實性、合理性進行評審合議。同時,該局還制定了《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開發(fā)出資本交易稅收控管信息系統(tǒng),強化了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征管。
  湖北省2009年~2014年9月,共發(fā)生個人股東股權轉讓60余萬次,對其中5.3萬筆征收個人所得稅37億元,其中查補稅額5.25億元。武漢市地稅局2013年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單筆稅款超過百萬元以上的達到了13筆,其中一項股權變更事項經過長達一年多的跟蹤控管,入庫個人所得稅1.82億元。
  轉讓股權要防范稅收風險
  江蘇省地稅局副局長陳茂峰告訴記者,稅務機關稅收征管手段越來越先進,信息化程度不斷提升。稅務機關針對股權設立、持有、轉讓、消亡的全過程實施了動態(tài)管理,形成信息化管理鏈條。股權轉讓有利于經濟發(fā)展,但是對股東來說,發(fā)生股權轉讓,無論是從風險與收益的角度,還是正向與逆向激勵的角度,都應該主動及時地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現(xiàn)在國家法律體系越來越完善,針對自然人稅收征管的政策盲點與漏洞逐漸消失。目前國家正在修訂稅收征管法,其中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要增加有關自然人稅收征管的條款。隨著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穩(wěn)步推進,可以預見,在完備的法律體系面前,偷漏稅的風險將越來越大。
  陳茂峰強調,自然人誠信管理體系建設已全面推開,自然人納稅遵從度的信用評價必將是其中重要組成部分。企業(yè)股東基本上都是事業(yè)有成、注重個人聲譽的公民,如果納稅信用有了污點,勢必因小失大,可謂一次失信,處處碰壁。
  湖北省地稅局稅政二處處長余永紅表示,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股權轉讓成為企業(yè)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yōu)化配置的重要形式。在市場交易日趨活躍的同時,信息的不對稱也帶來涉稅風險。納稅人在進行股權交易時應熟悉相關稅收政策,考慮交易的稅收成本,對于在轉讓協(xié)議中約定由受讓方承擔個人所得稅的,并不能免除轉讓方的納稅義務,轉讓方應確保相關的納稅義務已經履行;另外,對于確實是平價或低價轉讓,有正當理由的,納稅人在申報時應同時提供相關的證據(jù)。
  江蘇省地稅局所得稅處處長姚振標介紹,綜合分析以往股權轉讓案例中納稅人所犯的錯誤,納稅人就股權轉讓納稅時,要特別注意以下七點。
  *9,正確計算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股權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納稅,稅率為20%。股權轉讓收入不僅是現(xiàn)金,也包括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非貨幣形式的轉讓收入往往被納稅人忽視,誤以為不用繳稅。
  第二,準確界定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及時納稅。發(fā)生股權轉讓行為后,納稅人(轉讓方)或扣繳義務人(受讓方)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款,并報送相關資料。
  第三,注意納稅申報地點。納稅申報應在股權變更企業(yè)所在地,而不是自然人股東所在地。
  第四,股權交易價格要公允。股權轉讓交易價格不是“我的股權我做主”,無正當理由的低價轉讓,稅務機關有權按凈資產或類比法核定交易價格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五,轉讓價格明顯偏低要有正當理由。股權交易價格雖明顯偏低,但有正當理由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應證據(jù)材料。
  第六,簽訂低價轉讓陰陽合同風險大。一些納稅人為逃避納稅義務,簽訂低價轉讓的陰陽合同,會給股權受讓方帶來涉稅風險,因為下次股權再轉讓時,可扣除的成本是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及買方負擔的稅費。各地稅務機關通過建立電子臺賬、跟蹤股權轉讓的交易價格和稅費情況,形成股權轉讓所得征管鏈條,陰陽合同如同地雷,會給受讓方帶來巨大損失。
  第七,個人股權轉讓或其他終止投資經營情形時取得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也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因股權轉讓產生的各項收入,即使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等名目收回,也屬于股權轉讓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發(fā)生股權轉讓后,如果對以上七點存在疑問,應當積極咨詢當?shù)囟悇諜C關,做好涉稅風險防范。
  轉讓股權未申報納稅案
  案例
  2012年5月,湖北省某地稅務機關在對股權工商變更信息進行核查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A公司自然人股東在轉讓A公司股份時未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后經過多方調查核實,確認了股權轉讓所得的計稅依據(jù),A公司股東于10月22日按規(guī)定補繳了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6120.85萬元。
  該市地稅局依據(jù)省地稅局下發(fā)的《股權轉讓變更信息》開展信息比對,發(fā)現(xiàn)A公司5位自然人股東于2011年已將2000萬元原始股本轉讓給B公司和C公司兩家法人企業(yè),但未按規(guī)定申報繳納相關稅收。稅務人員約談該公司財務負責人,但該負責人含糊其辭,對股權轉讓詳情不愿多談。稅務人員另辟蹊徑,從受讓方所在地主管地稅局獲得了B公司、C公司對外投資信息:B公司、C公司于2011年12月對A公司進行了長期股權投資,投資總額高達3.3億元。于是,稅務人員下達了《稅務事項通知書》、《限期改正通知書》,要求該企業(yè)限期提供股權轉讓等相關合同資料。該公司提供的資料顯示:5位自然人股東已將持有的A公司100%的股權全部轉讓給B公司和C公司,受讓方支付總額26668.15萬元的轉讓價款(稅后所得)。A公司負責人對股權轉讓涉及的稅收政策提出了異議:一是認為納稅地點應在受讓方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繳納;二是認為26668.15萬元為轉讓所得,應以此數(shù)據(jù)為計稅依據(jù)按20%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該市地稅局進行了解釋:一、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以發(fā)生股權變更企業(yè)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自然人股東應向A企業(y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個稅。二、股權轉讓計稅成本是原股東按章程向企業(yè)實際支付的出資金額。該公司原股東實際出資額為2000萬元,計稅成本應為2000萬元;股權轉讓收入為股權的實際轉讓價格,應將取得的稅后所得還原為含稅收入后,再分別加減原股東承擔的債權債務后確認,經計算轉讓收入應為32604.25萬元。
  點評
  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后,為什么不納稅?一種情況是納稅人出于僥幸心理,認為稅務機關沒有手段掌握股權轉讓信息,不納稅也不會被查到;另一種情況是認為稅收應在股權受讓方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繳納,而且應由受讓方繳納。
  實際上,隨著稅務機關與工商、商務等部門信息共享機制的建立,很多稅務機關已經能夠實時或定期獲取股權變更信息,股權轉讓取得所得不申報納稅被查處已是大概率事件,只是時間早晚的問題。早在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就發(fā)布《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 》(國稅函〔2009〕285號),規(guī)定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yè)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同時明確規(guī)定,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fā)生股權變更企業(yè)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隱瞞真實轉讓價格案
  案例
  2014年9月,江蘇省某市地稅局根據(jù)第三方數(shù)據(jù),發(fā)現(xiàn)江蘇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現(xiàn)有投資方與工商登記的投資方不符。稅務人員審核發(fā)現(xiàn),該企業(yè)成立時的股東為2名自然人,注冊資本為500萬元。2014年7月,2名自然人股東以500萬元價格將全部股權平價轉讓給2名臺灣人士,企業(yè)性質由內資企業(yè)變更為外商獨資企業(yè)。稅務人員審核該企業(yè)的歷年財務年報時發(fā)現(xiàn),該企業(yè)2010年~2013年4年中有3年處于虧損狀態(tài),但是財務報表顯示該企業(yè)有房屋和土地。進一步了解,近年來,該地段房屋和土地增值較多,因此初步判斷企業(yè)股東存在少繳個人所得稅的情況。
  稅務人員約談企業(yè)財務負責人,企業(yè)方認為由于企業(yè)常年處于虧損,自己提供的平價轉讓協(xié)議是真實、合理的。稅務人員經過模型運算,測算出企業(yè)房產、土地增值額達2500萬元。同時,稅務人員通過多種渠道與受讓方溝通、宣傳,受讓方最終拿出了雙方簽訂的真實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上認定的價格不是平價,而是2978.5萬元,資產增值全部體現(xiàn)在房屋和土地的增值上。
  在證據(jù)資料充足、確鑿的情況下,該企業(yè)原股東認可稅務機關的處理意見,并表示立即辦理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事項。最后,根據(jù)企業(yè)的凈資產核定股權轉讓價格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495.7萬元。
  點評
  本例中,納稅人隱瞞了企業(yè)房屋和土地的增值事實,隱瞞了真實的轉讓價格,平價轉讓股權,又無法定正當理由,產生了少繳稅款的涉稅風險。按規(guī)定,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jù)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計稅依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