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質押和動產抵押的區(qū)別在
動產質押和動產抵押的區(qū)別
1.抵押不能轉移抵押物,質押必須轉移占有質押物。
2.當事人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交付之日起生效。
3.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shù)?,可與抵押人協(xié)商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所得價款受償,協(xié)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shù)?,可與出質人協(xié)議以質物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清償債權。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以此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以其占有的財產優(yōu)先受償。而當債務人將這種責任履行完畢時,質押的財產必須予以歸還。這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
1.動產質押是指可移動并因此不損害其效用的物的質押。
2.權利質押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押。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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