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類核心非基本當事人的法律特征
1.??背書人與被背書人:票據流通的“傳遞者”與“承接者”??
??背書人的法律屬性??:
原持票人通過??背書轉讓票據權利??(如在匯票背面簽章并交付),同時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后手票據獲承兌或付款)。例如乙公司將甲公司簽發(fā)的匯票背書給丙公司后,若丙公司被拒付,需向丙清償票款。
??被背書人的權利轉化??:
受讓票據者成為新權利人(如丙公司憑匯票向付款人主張付款),但權利受??背書連續(xù)性??約束(若丙公司取得票據時背書不連續(xù),則付款人可拒付)。
??典型案例??:王某將變造金額的支票背書給李某,李某明知變造仍受讓→李某不享有票據權利,背書行為無效。
2.??承兌人:匯票信用的“加持者”??
??責任生效要件??:
僅匯票付款人通過??簽章承兌??成為主債務人(如丁銀行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并蓋章)。未承兌的付款人無付款義務。
??責任剛性??:
承兌后不得撤銷(某銀行承兌后以“資金不足”拒付,被法院判決賠償持票人利息損失)。
3.??保證人:票據信用的“增信者”??
??身份法定限制??:
須為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方(如戊公司為甲公司的付款義務提供保證)。
??責任獨立性??:
承擔與被保證人相同的??連帶責任??(持票人可直接索償,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追索債務人”)。
非基本當事人的責任規(guī)則與風險邊界
1.??責任觸發(fā)條件:從“或有”到“必然”的動態(tài)轉化??
??背書人??:
僅在票據被拒付且持票人依法追索時擔責(如丙公司需先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被拒,才可向背書人乙公司追索)。
??承兌人??:
匯票到期即負??絕對付款義務??(即使出票人賬戶資金不足,承兌銀行也需墊付)。
??保證人??:
被保證人違約即擔責(無需持票人先追索被保證人)。
2.??責任豁免情形:法定抗辯權保護??
??背書人免責??:
持票人未按期提示付款(如支票超10日提示期)。
??承兌人拒付??:
票據形式瑕疵(如金額大小寫不一致、背書不連續(xù))。
??保證人抗辯??:
票據系偽造或變造(如保證人戊公司發(fā)現(xiàn)被保證人簽章偽造,可主張保證無效)。
3.??責任范圍限定:以行為時點為界??
??變造票據的分責規(guī)則??:
變造前簽章者承擔原金額責任(如背書人在金額變造前簽章,僅對原金額擔責);
變造后簽章者承擔新金額責任(如保證人在變造后簽章,需對新金額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