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經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規(guī)范政府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準則為了適應權責發(fā)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需要,規(guī)范政府存貨、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財政部制定了《政府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政府會計準則第2號——投資》、《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和《政府會計準則第4號——無形資產》,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政府會計制度固定資產會計分錄:
  固定資產會計分錄,看取得情況
  外購的固定資產不需安裝的
  借:固定資產
  貸: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
  預算會計:
  借:行政支出/事業(yè)支出/經營支出等
  貸:財政撥款預算收入/資金結存
  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時,財務會計:
  借:業(yè)務活動費用/單位管理費用/經營費用等
  貸:固定資產累計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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