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收購 | ||||
稅負分析 | 政策依據 | 備注 | ||
1 | 企業(yè)所得稅 | 特殊重組:遞延納稅 一般重組:交稅 | 財稅[2009]59號文 、稅總2010第四號公告 | |
2 | 增值稅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9條 | 股權轉讓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 |
3 | 營業(yè)稅 | 無 | 國稅函[2000]961號;國稅函[2003]12號、財稅[2002]191號、國稅函[2005]1174號、國稅函[2002]165 | |
4 | 土地增值稅 | 無(國稅函[2000]687號有限制) | 國務院令[1993]第138號、財法字[1995]第006號;國稅函[2000]687號 | 根據687號文件,如以股權形式表現的資產主要是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需征稅。但實踐中,大部分省份未征收。 |
5 | 印花稅 | 交(非上市稅率0.5‰;上市公司稅率1‰) | 國稅發(fā)[1991]155號 | 2008年9月19日起,證券交易印花稅單邊征收,即出賣方交。 |
6 | 契稅 | 無 | 國務院令[1997]第224號;財稅[2008]175號 | |
個人所得稅 | 交 | 國稅函〔2009〕285號;國家稅務總局[2010]27號公告 | 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 |
資產收購 | ||||
稅負分析 | 政策依據 | 備注 | ||
1 | 企業(yè)所得稅 | 特殊重組:遞延納稅 一般重組:交稅 | 財稅[2009]59號文 | |
2 | 增值稅 | 不交 | 國稅函[2002]420號;國稅函[2005]504號;國稅函[2009]585號;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13號公告 | 注意13號公告中的留抵稅額的處理,實踐中多無法操作。 |
3 | 營業(yè)稅 | 交(整體轉讓產權不交) | 國稅函[2002]165號;國稅函[2005]1174號 | 根據國稅函[2005]1174號,整體轉讓企業(yè)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不征收營業(yè)稅。 |
4 | 土地增值稅 | 交 | ||
5 | 印花稅 | 交 | ||
6 | 契稅 | 交 | ||
個人所得稅 | 不交(以轉讓公司全部資產方式將股權轉讓要交) | 國稅函[2007]244號 | ||
合并 | ||||
稅負分析 | 政策依據 | 備注 | ||
1 | 企業(yè)所得稅 | 特殊重組:遞延納稅 一般重組:交稅 | 財稅[2009]59號文 | |
2 | 增值稅 | 無 | 國稅函[2002]420號;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13號公告 | |
3 | 營業(yè)稅 | 無 | 國稅函[2002]165號;國稅函[2005]1174號;蘇地稅發(fā)[2000]044;浙地稅函[2009]423號 | |
4 | 土地增值稅 | 暫免 | 財稅[1995]48號;青地稅函〔2009〕47號 | |
5 | 印花稅 | 資金賬簿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產權轉移書據免交。 | 財稅[2003]183號 | |
6 | 契稅 | 無(前提:原投資主體存續(xù)) 執(zhí)行期限: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 財稅[2008]175號 |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yè),依據法律規(guī)定、合同約定,合并改建為一個企業(yè),且原投資主體存續(xù)的,對其合并后的企業(yè)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
個人所得稅 | 總局未明確 | 大地稅函[2009]212號 | 大連212號明確要征 | |
分立 | ||||
稅負分析 | 政策依據 | |||
1 | 企業(yè)所得稅 | 特殊重組:遞延納稅 一般重組:交稅 | 財稅[2009]59號文 | |
2 | 增值稅 | 無 | 國稅函[2002]420號;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13號公告 | |
3 | 營業(yè)稅 | 無 | 國稅函[2003]1108號;閩地稅函〔2010〕43號;蘇地稅發(fā)[2000]044; 浙地稅函[2009]423號 | |
4 | 土地增值稅 | 各地執(zhí)行口徑不一 | 國務院令[1993]第138號、財法字[1995]第006號;青地稅函[2009]47號 | 青島免交(青地稅函【2009】47)號;江蘇實踐中不交;北京要交;河北地稅認為要交。 |
5 | 印花稅 | 資金賬簿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產權轉移書據免交。 | 財稅[2003]183號 | |
6 | 契稅 | 無(前提:投資主體相同) 執(zhí)行期限: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 財稅[2008]175號 | 企業(yè)依照法律規(guī)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yè),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yè)土地、房屋權屬,不征收契稅。 |
個人所得稅 | 總局未明確 | 大地稅函[2009]212號 | 大連212號明確要征 | |
非貨幣性資產投資 | ||||
稅負分析 | 政策依據 | |||
1 | 企業(yè)所得稅 | 交 | 國稅發(fā)[2004]82號;條例25條、國稅函[2008]82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 | 國稅發(fā)[2004]82號達50%,給予5年遞延納稅優(yōu)惠,新法后已經廢止。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明確,需要一次性確認收入。 |
2 | 增值稅 | 交 |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六項 | 投資方可以開發(fā)票,接收方可憑專票進項抵扣 |
3 | 營業(yè)稅 | 無 | 財稅[2002]191號 | 投資及將來轉讓股權均不繳納營業(yè)稅 |
4 | 土地增值稅 | 無 | 財稅字[1995]第048號;財稅[2006]21號 | 投資到地產公司,自2006年3月2日以來,需要交納土地增值稅。 |
5 | 印花稅 | 交 | 國稅發(fā)[1991]155號 | |
6 | 契稅 | 交(有優(yōu)惠政策) | 財稅[2008]175號;國稅函〔2008〕514號 | ①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yè)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②國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資產投資組建新公司,有優(yōu)惠政策。③增資全資子公司,不交。 |
個人所得稅 | 等待新文件出臺 | 國稅函[2005]第319號;國稅發(fā)[2008]115號;國稅函【2011】89號(備注該文件不對外公開) | 根據國稅發(fā)[2008]115號文件規(guī)定,資產評估增值在投資取得股權時即繳納個稅,但該文件在發(fā)文后被稅總收回,實踐中仍執(zhí)行319號文件。國稅函[2005]第319號于2011年廢止。總局出臺89號,對蘇寧環(huán)球定向增發(fā)征稅,但是該文件并未公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