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

視同銷售的八種情況

1.視同銷售貨物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2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混合銷售與兼營

1.混合銷售

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貨物+服務)。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2.兼營

納稅人的經營中包括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行為。

納稅人發(fā)生兼營行為,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應稅行為: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應稅行為: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應稅行為:從高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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