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的繼受取得是指持票人從前手權利人處通過法定方式取得票據權利的法律行為??。其核心特征是權利的“流轉性”,即受讓人基于前手合法權利基礎獲得票據權利,分為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與民法上的繼受取得兩類。這是初級會計考試“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章節(jié)的核心考點。
票據權利的繼受取得  例如,某制造企業(yè)A將一張已承兌的電子商業(yè)匯票背書轉讓給供應商B用于支付貨款,B即通過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方式獲得完整的票據權利。這一過程體現(xiàn)了票據流通性和信用傳遞機制,是初級會計考生必須掌握的法理邏輯。
  票據權利繼受取得的兩大法定類型
  1.??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嚴格遵循票據流通規(guī)則??
  ??定義??:通過《票據法》規(guī)定的背書、保證、付款等行為取得票據權利,其權利范圍與行使規(guī)則受票據法直接保護。
  ??具體場景??:
  ??背書轉讓??:持票人通過連續(xù)背書鏈受讓票據(如A→B→C);
  ??保證人代償??: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后取得追索權;
  ??被追索人清償??:背書人D代償票款后,可向出票人E再追索。
  2.??民法上的繼受取得:基于一般民事法律關系??
  ??定義??:通過繼承、贈與、企業(yè)合并等非交易方式取得票據權利,其權利受前手瑕疵限制,且不適用票據法特殊保護規(guī)則(如抗辯切斷)。
  ??實務案例??:
  某自然人C因繼承獲得一張未到期的銀行本票,但其父D生前通過欺詐手段取得該票據。若銀行發(fā)現(xiàn)欺詐事實,C的票據權利將因繼承關系受限,無法主張優(yōu)于D的權利。
  ??規(guī)則限制??:
  ??無償取得限制??:根據《票據法》第十一條,因稅收、繼承、贈與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權利不得優(yōu)于前手;
  ??舉證責任??:持票人需證明權利來源合法性(如繼承公證書、合并協(xié)議)。
  票據權利繼受取得的三大核心規(guī)則
  1.??權利連續(xù)性規(guī)則:背書鏈條的法定證明力??
  ??背書連續(xù)要求??:票據背書需前后簽章銜接(如“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
  ??法律后果??:背書不連續(xù)時,持票人需舉證合法取得(如提供合同、付款憑證)。
  ??案例??:某零售企業(yè)接收一張背書鏈斷裂的支票(甲公司→丙公司),需提供乙公司與丙公司的補充協(xié)議,否則銀行有權拒付。
  2.??權利限制規(guī)則:前手瑕疵的傳導效應??
  ??限制情形??:前手權利存在抗辯事由(如合同違約、票據偽造),持票人權利相應受限;
  ??例外??: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可主張“抗辯切斷”,但民法上的繼受取得不適用。
  ??考試試題??:持票人通過企業(yè)合并取得票據,但因前手存在欺詐行為,其權利范圍被法院限制為“僅可追索合并前的債務人”。
  3.??時效規(guī)則:權利行使的期限約束?
時效規(guī)則
??權利類型?? ??時效起算點?? ??時效期限?? ??法律后果??
付款請求權(匯票) 到期日 2年 逾期喪失主債務人追索權
追索權 被拒付日 6個月 逾期喪失向前手追索資格
再追索權 清償日或被起訴日 3個月 逾期喪失再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