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者主動解除:權利與程序的平衡
1.??常規(guī)離職:提前30日書面通知??
勞動者在非試用期階段,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此情形下,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職場案例??:某廣告公司銷售經理劉某因家庭原因需異地搬遷,提前30日提交書面辭職信。企業(yè)不得以“未完成季度目標”為由克扣工資或拒絕辦理離職手續(xù)。

試用期內勞動者僅需提前3日通知(書面或口頭均可),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示例一??:某電商公司試用期客服小王因不適應工作節(jié)奏,口頭告知主管后離職。企業(yè)需全額支付其試用期工資,不得要求賠償。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程序與補償的雙重約束
1.??非過錯性解除:提前30日或支付代通知金??
當勞動者存在醫(yī)療期滿無法工作、不勝任崗位或客觀情況變化等情形時,用人單位需提前30日書面通知??或??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并支付經濟補償(N)。
??案例二??:某制造企業(yè)因生產線自動化升級,焊工老張無法操作新設備。企業(yè)選擇支付“N+1”補償(工齡5年補償6個月工資),避免因未提前通知引發(fā)糾紛。
2.??經濟性裁員:程序合規(guī)的批量解除??
用人單位因破產、經營困難需裁減人員時,必須提前30日向工會說明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示例三??:某科技公司因業(yè)務收縮裁撤20人,依法履行報告程序并優(yōu)先保留家庭負擔重的員工,支付N倍經濟補償。
協商解除:靈活但需明確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雙方協商一致可解除合同,但需注意:
??用人單位主動提出??:需支付經濟補償(如某教育機構與教師協商解除,支付3個月工資);
??勞動者主動提出??:用人單位無需補償(如設計師李某因創(chuàng)業(yè)需求與企業(yè)協商離職)。
無需提前通知的特殊情形
1.??用人單位違法:勞動者可即時解除??
當企業(yè)存在拖欠工資、未繳社保、強迫勞動等違法行為時,勞動者無需提前通知即可解除合同,并可主張經濟補償。
??案例四??:某連鎖餐飲店未為員工繳納社保,服務員小林次日離職并通過仲裁獲賠3個月工資。
2.??勞動者嚴重違紀:企業(yè)可立即解除??
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如泄露商業(yè)秘密、曠工超限),用人單位可無需通知直接解除合同。
??示例五??:物流公司快遞員私自倒賣客戶信息,企業(yè)依據內部制度即時解雇并免除補償責任。
未履行提前通知的法律風險
1.??勞動者的賠償責任??
若未提前通知導致企業(yè)損失(如項目中斷、客戶流失),勞動者需按實際損失賠償。
??案例六??:醫(yī)藥代表張某突然離職致客戶關系斷裂,法院判決賠償企業(yè)1個月工資。
2.??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
違法解除(如未提前通知或缺乏證據)將面臨支付2N賠償金的風險。
??示例七??:某商貿公司以“業(yè)績不達標”解雇銷售總監(jiān),因未提供考核記錄被判賠償12萬元(2×月薪2萬×工齡3年)。